2014年9月17日零点时分,北京某KTV,音响震耳欲聋,灯光昏暗,所有人都陶醉在这劲爆的气氛中。突然,音乐戛然而止,舞池里的灯光全部打开,只见几个年轻人扭打成一团。 很快打架的双方被保安拉开,冲突渐渐平息。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几分钟后,五六个年轻人冲出KTV,一名男子应声倒地。经调查,受伤男子姓闫,18岁,是这家KTV的保安。案发后,闫某立刻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经尸检鉴定,闫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了脾脏肾脏,胰腺及小肠,致急性失血性死亡。据了解,案发当天是被害人闫某18岁的生日,但是他没有吃上姐姐为他准备的生日蛋糕,就匆匆离开了这个世界。那么,行凶男子是谁?他为什么要对KTV的保安拔刀相向呢?
案发后,警方在附近的草丛中找到凶手作案使用的水果刀。很快,犯罪嫌疑人耿璐被警方抓获归案。
耿璐的家在山西大同的一个矿区,2014年6月,耿璐毕业后,父亲在矿区给他找了份工作。眼看着工作安排妥当了,耿璐彻底放松了,开始出去玩儿。2014年9月14日,耿璐来到了北京。9月17日晚上,耿璐跟朋友李某八九个人出去喝酒,酒足饭饱之后不够尽兴,又来了这家KTV。案发当天,是耿璐来北京的第三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命运在那一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9月17日晚上11点多,耿璐的朋友李某在舞池里与一名男子发生冲突,李某的朋友随即过来帮忙一起殴打对方,耿璐发现后也跑了过去。恰恰是他用手指人的动作让保安误认为他也动了手。于是,双方厮打了起来,耿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闫某扎伤后逃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耿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耿璐的亲属代其积极赔偿,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耿璐予以从轻处罚。由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耿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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