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桐
摘 要: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国,艺术的发展及其管理从未间断。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变革,中国古代在演艺管理方面的实践活动,业已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特别是以宫廷为主体的官方管理,自先秦开始便已探索、完善并实践,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官方演艺管理体系。
关键词:演艺;管理;古代;体系
翻开历史的篇章,我们不难发现,中国自先秦时期就开始有意识地对艺术进行分类管理。虽然没有专门的相关著述,但多散見于各类典籍中。其中,在演艺管理方面的实践,业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演艺管理的实践随着社会的变革与发展,逐渐形成了官方管理体系和民间管理组织两个主要的管理方向。本文则主要对古代官方演艺管理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征进行大致的梳理与论述。
中国古代官方演艺管理的实践几乎与乐舞的产生是同步的,同时也是中国古代艺术管理的最早实践。“乐舞”是集诗歌、音乐、舞蹈三位一体的综合性艺术表演形式。在远古氏族部落时期,乐舞多用于体现原始宗教信仰和祭祀活动中,是部落的集体性活动,属于全体氏族部落成员。而表演乐舞的是“巫”,即是乐舞的拥有者,也是乐舞的组织者。黄帝、尧帝、舜帝时期,开始出现了各具代表性的祭祀乐舞,即《云门》《咸池》《韶》。这说明原始社会的统治者已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乐舞的创作,以及组织乐舞的表演和传播,为此后的官方演艺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根据发展概况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萌芽阶段,即夏商周时期;二是发展阶段,即秦汉至南北朝时期;三是定型阶段,即隋唐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宫廷始终作为管理的主体,根据国家政治需求而设立约束演艺活动的相关制度及行政管理机构,最终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官方演艺管理体系。
1 萌芽阶段
自夏代建立以来,中国古代开始跨入了奴隶制社会。乐舞的表演逐渐在社会中独立出来,已经不再属于全体部落成员。此时的乐舞便具有了迎合统治者需要的功利性特点,统治者将乐舞用于祭祀、礼仪、歌功颂德等各方面,以此来巩固其统治地位。如夏代乐舞《大夏》、商代乐舞《大濩》,与之前乐舞不同的是,这两部乐舞开始歌颂真实的人,即统治阶级。这说明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开始有目的性的创作乐舞,并且只可以由统治阶级来决策、组织乐舞的创作和表演。因此,夏商时期乐舞的创作者、组织者便有了职位,称为“师”,并且出现了大量专门从事乐舞的奴隶。
周代在积累前代乐舞的基础上“制礼作乐”,创作了歌颂武王伐纣的乐舞——《大武》,以此创立了雅乐体系,并赋予了“乐从属于礼”的标准思想,即“礼是乐的内容,乐是礼的表现”。[1]根据礼乐不同的表演规模,以此区分统治阶级的内部等级,从而形成了具有典章性质的礼乐制度。因此,周代统治者设置了负责礼乐演出、礼乐教育、发挥礼乐功能的行政官职——大司乐。其主要的职能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负责皇亲贵族子弟的音乐教育;二是组织宫廷的各类音乐表演;三是发挥宫廷乐舞的社会功能。至此,由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雅乐体系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和官职,标志着中国古代演艺管理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
2 发展阶段
秦统一中国后,创立了帝制及三公九卿的中央官制。位于九卿之一的“奉常”,即为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官职,并开始配有了副职官佐“太乐丞”,从历史文献的记载上来看,其应该是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此外另下设属官,如“太史令”、“太乐令”等,来协助奉常组织祭祀大典表演礼乐等活动。由此形成了影响后世官方演艺管理的“令丞官制”的格局,即有负责日常管理的副职,也有负责组织演出、创作乐舞的乐官。此外,由于战国时期各国都有本地的民间歌舞,因此秦朝统一后参照周代采风制度设立了另一个音乐行政机构——乐府,也设令和丞。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采集各地民间歌舞,并做统一整理以用于表演,与雅乐相对应,亦称为“俗乐”。因此,我们可以推测,秦朝的演艺管理行政机构即由奉常和乐府构成,前者掌管典礼乐,用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后者执掌俗乐,供宫廷休闲娱乐享用。
西汉的官制多因承袭秦代,故称汉承秦制。西汉时期将奉常改为“太常”(后代称为“太常寺”),仍掌管宫廷乐舞,并且开始兼管乐舞的教育,具体负责的实施者别称为“太常博士”。由于整个西汉是中国封建社会趋于上升的时期,统治者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采取休养生息的方式减轻民众的负担。因此,民间歌舞得到了相对繁荣的发展,乐府的功能也在此时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并形成了相关的乐府管理制度。汉代乐府的职能不仅收集民间诗歌,还有把歌舞表演的民间形式引进到宫廷中,并在一些重大的节日里按照时令节日举行百姓参与的公众性演出的服务,表示帝王将相“与民同乐”。
至南北朝时期,各代均在太常寺和乐府的基础上增设机构,或有职能内容上的重叠,或有管理对象缺乏演艺的属性,故本文不再表述。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宫廷,开始延伸不同艺术的用途并分设机构。这表示着中国古代官方演艺管理实践已向系统化的方向探索。
3 定型阶段
经过战乱频繁的南北对峙时代,隋代再一次统一了南北。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至鼎盛的阶段,国家高度的统一使各民族不断融合,并加强了中外交流。因此,艺术的发展也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就演艺方面来讲,首先,唐朝在吸取前朝俗乐的基础上融合了外族歌舞,开创了“燕乐”体系,因多数用于宫廷宴饮,故又称“宴乐”。其次,由于唐朝国力的强盛,对艺术的表现也具有了追求宏大效果的意识。因此朝廷又整合了雅乐、燕乐、法曲(由宗教音乐演变而来的较为优雅的歌舞形式)、少数民族音乐等,从而创立了一种集器乐、声乐、舞蹈并可连续表演的大型综合性歌舞艺术,即“唐代大曲”。从中又分立出了“雅乐大曲”和“燕乐大曲”,前者用于祭祀等重大国家典礼中,后者则在朝会和重大节日中进行表演。由于表演艺术的种类繁多,迫使唐代演艺管理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因此,唐朝开创性地将演艺管理机构构建成了由政府管辖和内廷管辖的两大系统。
太常寺属政府管辖,仍掌管礼乐制度,并分设“大乐署”和“鼓吹乐”两个机构,分别负责祭祀用的大型礼乐和卤薄仪仗及军乐。其中太常寺中的“太乐署”则主要负责对宫廷演艺人员进行选拔、训练与考核工作,并在整体上管理表演艺术的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太常寺中设有正卿一人,少卿、丞各两人,主簿、协律郎、奉礼郎、太祝和博士等职位。“太常寺高级乐官并不要求有音乐素养,但是低级乐官则需要精通音乐。”[2]其中协律都尉的职责最为重要,承担着类似于“艺术总监”的职责。这说明唐代时的演艺管理已经对行政化与专业化不同层面的管理,区分得尤为明晰。
由内廷管辖的机构有两个,即“教坊”和“梨园”。 教坊的含义是教乐之坊,即设坊教乐。其初设于隋代。教坊的职能是培养燕乐艺人和组织排演燕乐,其中又分设左、右两教坊。据崔令钦《教坊记》记载:“右多善歌,左多工舞。”“唐代教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还可以从宋代教坊制度中得到印证。宋代教坊每种乐器称一色,由色长统领。教坊又分十三部,每部设部头以统之。吹、弹、舞、拍各有总之者,号为部头。宋代教坊沿续唐代管理模式,因而可以推测唐代教坊乐人编制概况。”[3]梨园则负责教习法曲、培养歌舞妓及组织法曲表演等。机构内主要包括乐官、乐师和乐人。其中乐官中的最高长官为梨园教坊使,设下属梨园判官,主要负责梨园的演出业务。
至此,依据政治需求而设立的古代官方演艺管理机构的结构和框架,已基本确立而定。除南宋以“君王清净无欲,恭俭节约,不喜豪华奢侈”[4]为由,解散了教坊外。此后历朝历代均基本沿袭了这一模式,如唐代以后的太常寺的功能基本上没有多少变化,宋元明清时期的太常寺仍然是掌管祭祀礼乐的中央直属机构。直至乾隆七年,在分属礼部、太常寺和内廷的各类演艺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宣告设立统一的上级管理部门——乐部,一种全新的官方演艺管理模式才得以呈现。乐部是礼部的平行机构,由礼部尚书主持日常工作,地位之高,为历代之作。但从管理的责权上来看,“凡郊庙祠祭之乐,神乐署司之;殿廷朝会宴飨之乐,和声署司之;宫中庆贺宴飨之乐,掌仪司司之;铙歌鼓吹前部大乐,銮仪卫司之,均隶于乐部”。[5]因此,不同朝代的机构增减及名称的更迭,均因国家政治的需要,时代的要求,或表演艺术新形式、新种类的出现而进行的简化或细分化,并沒有做出根本性的改变。
4 皇权影响
通过上文对唐朝之前的官方演艺管理机构及制度建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官方演艺管理体系形成的首要特征是,唐朝之前的历朝历代都会根据国家政治需求,对不同表演艺术的形式和功能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管理。但是,封建社会由于皇帝是国家的主宰者,所以宫廷还会依照皇帝的旨意,即皇帝的喜好态度,施行一些额外的或具有补充性的管理措施。因此,古代演艺管理的官方体系的建立,实际上具有遵循着这两个原则的特征。受皇权影响对演艺管理而实施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另设机构。如上文提到的唐代教坊,其前身是唐初设立的内教坊,是只属于皇室的雅乐表演机构。唐玄宗时期,另设教坊,与内教坊并列,并将原来属于太常寺兼管的燕乐表演,归为教坊负责管理。另如,因“玄宗即知音律,又酷爱法曲”,便在梨园的基础上另设“禁中梨园”,其中“宫女数百,居宜春北院”,故又称“宜春院”,同样属于皇室的私家表演机构。
二是颁布条令。查阅史料时,我们不难发现,古代的演艺管理实践中,除了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制度及法令外,还存在着受皇权影响而颁布的条令。如明代朱元璋就曾经禁令乐人妆扮杂剧戏文时妆扮成帝王后妃、忠臣烈士等,违者则受到杖刑。又如在清乾隆年间兴起的文字狱,同样也涉及到了相关剧目的演出条令。“至乾隆四十五年,有谕令称‘因思演戏曲本内,亦未必无违碍之处,如明季国初之事。有关涉本朝字句,自当一体饬查……”[6]这些都说明在我国古代官方演艺管理体系的构建中,由于封建社会的性质,也存在着一定随意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以宫廷为主体的演艺管理实践,经过漫长的历史探索和发展,最终构成了较为稳定的官方管理体系。在这实践的过程中,为中国古代表演艺术的繁荣创新,演艺管理的经验积累以及文化事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些无疑都是一笔宝贵的历史遗产。因此,笔者相信,梳理与总结中国古代演艺管理实践的经验,对现代演艺管理及艺术管理学的史论方面的建设,均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茂春,陈秉义.中国音乐通史[M].中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
[2] 李西林.盛唐乐官编制、乐人数量问题探析[J].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10(4).
[3] 李西林.唐代宫廷音乐管理机构制度述考[J].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12(4).
[4] 龙建国.唐宋音乐管理与唐宋发展研究(第二版)[M].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
[5] 陈康祺(清).郎潜纪闻三笔[M].中华书局,1984.
[6] 刘庆.管理与禁令明清戏剧演出生态论[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