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微信公众号上出现了一篇名为《一案三诉、折腾死你:温州企业家实名举报镇江中院副院长司法腐败》的文章,落款为池晓林、陈光华和戴克华。文章内容牵涉港股上市企业天工集团(天工国际,00826.HK)十一年前收购一家金属钒生产企业的纠纷。
相关裁决显示,买方天工集团在签订合同并支付数千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以卖方池晓林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钒矿无法正常生产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并退还转让款。池晓林方面则认为,天工集团收购公司后恰逢钒业行情下滑,意图恶意毁约。
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互有输赢,直到5月30日双方还有诉讼开庭,纠纷持续了10年。另有证据显示,镇江市中院两位办案法官办案期间曾与原告天工集团原财务总监等人同吃同住。这也成为池晓林三人的举报重点之一。
5500万元收购股权
据公开资料,天工集团全称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最初是丹阳县后巷电视天线厂,1997年改组。公司主要从事产销高速钢、高速钢切削工具及模具钢的业务。集团在香港组建天工国际有限公司,2007年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生产高速钢必要金属钒。2008年天工国际发布公告,拟收购湖南省安化县楚凡钒矿及黑岩溪钒矿采矿权及全部相关资产。
前者的所有方为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林钒业”),由池晓林、陈光华和戴克华三人共同出资300万元(后增资至500万元)设立。
2008年10月,天工集团和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弥补协议各一份,约定池晓林三人将华林钒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工集团,股权转让总价为5500万元。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第一期支付1500万元;第二期在三人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和资产交接完成后,支付3500万元;第三期在转让问题全部解决后,支付500万元。
随后天工集团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当年12月双方签订弥补协议,细化了转让款项后,天工集团支付了第二期转让款。三人陆续将华林钒业相关资产和资料、楚凡钒矿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天工集团。
不久后,双方矛盾呈现。
2009年3月,天工集团致函池晓林三人称,华林钒业尚不具有合法的采矿权,也不具备平安生产的法定条件。天工集团责成三人打点完成合法采矿权(包罗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内)的全部法定手续。
池晓林三人回函称,公司具备平安生产的法定条件,相关证件齐全。天工集团再次发函,要求三人打点完成楚凡钒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等文件。
矛盾难以调和,安化县政府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双方争端。但天工集团已经先于会议向公司所在地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天工集团称,楚凡钒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因为池晓林三人的原因,未能办妥,导致天工集团无法实现合同横眉的,因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天工集团的诉求,池晓林三人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池晓林三人提出,楚凡钒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没有办妥,责任在天工集团。另外天工集团之所以收购华林钒业的股权,是看中了华林钒业的生产加工能力,楚凡钒矿不是关键原因。但法院二审认为,池晓林三人违约,并维持了一审裁决。
案件进入再审,来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楚凡钒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没有办妥,责任在池晓林三人,三人已构成违约。但该行为并未构成根赋性违约,天工集团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最高法院2014年4月作出裁决,撤消一审、二审裁决,驳回天工集团诉求。
难以达成的“共同横眉标”
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没能化解双方矛盾。事实上依照双方给《华夏时报》记者的说法,双方都有意促成合同履行,却始终没能达成这一“共同横眉标”。双方互指对方违约。
最高法裁决落地后,天工集团重新在镇江中院发起诉讼,要求池晓林三人履行转让协议,不然解除收购合同。天工集团还申请了财富保全,冻结了三人共2500万元财富。
依照池晓林的说法,天工集团要求打点股权转让手续和平安生产许可证,但天工集团其实不予配合。“股权转让变更,我们已经在工商部份签好手续,(剩下的手续必要)由天工本身打点;办楚凡钒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必要天工配合,向我们提供矿山采矿许可证、开采设计方案等资料。”他暗示。相关材料显示,池晓林三人曾向天工集团发函要求配合,遭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