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促销其生产、批发、零售的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和赠品、公交车辆、户外建筑物等载体发布广告所支付的费用和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印有企业标识的纪念品、礼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销售(营业)收入由会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组成。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等。它不包括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包括的具体内容有处置固定资产收益、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益、接受捐赠收入、国债利息、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口径应当不包含股权投资收入。
目前,在金税三期系统设定的业务规则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必须=A100000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3行第1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税收金额”-A105010表第27行第1列“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A105030第6行第2列“长期股权投资/税收金额”+A105030第6行第5列“长期股权投资/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因以上金税系统设定规则有误,参加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将股权投资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口径填报的,要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额扩大计算部分填报在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第3列,做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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