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出手了!多部门共治影视行业“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

电视
仪征普法
2018年06月29日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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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届卫冕冠军德国队出局!

其实是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

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

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

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

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

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阴阳合同”你需要了解的123

1、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这一类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如果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或者不缴税款,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份合同的某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当属无效。

2、法律后果。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税的,不但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缴偷税额0.5到5倍的罚款。

3、产生刑法责任。如果税务机关下达了追缴通知书以后,当事人按照追缴通知书的要求补足税款,缴足了滞纳金和罚款,在初犯的情况下,是不会被追究刑法上的责任的。

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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